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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针对供水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

时间:2016-03-09 12:5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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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规定,一切从事供水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针对供水单位容易造成污染的部位和条件,就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要求。
  
  一、防止污染
  
  防止水源污染,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首要条件,是对供水、饮水的基本要求。安全供水是指水源供水设施及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给饮水者造成急性、慢性疾病,不致危害人体健康。
  
  防止水源污染,还有保证饮水卫生的间题。饮水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就从根本上谈不到防止水质污染。水质的卫生标准主要指感观性状、理化、细菌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的预防性措施。二、职业资任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在有关条款中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含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搜自供水的,
  
  2.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限期内未改进的;
  
  3.擅自将其它用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供水管道连接的,
  
  4.污染生活姚用水水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5.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批准的新材料或化学物质的,
  
  6.供水人员健康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7.管水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以上七方面,要经常接受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一旦发现违反以上七条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水源防护
  
  水源防护是防止水质污染,保证供水安全,保障饮水者健康的客观条件。水质从水源防护、水质消毒都在这个有限的环境和供水流程中进行。供水设备(www.saintbox.cn)因此,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水源卫生防护、水质卫生标准,必须符合水源卫生防护要求,使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流程必须合理,防止供水过程中出现污染条件。一般水源单位,如市政水源、自备水源、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农村自来水、农村分散水源的供水条件,必须符合供水卫生条件。打井位置的选择,泵房布局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经卫生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四、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就是要保持水源内外环境的整洁。既然是供水的重要部门,它必须远离有毒有害的场所,要建有卫生防护带。内环境,泵房卫生要保持清洁。对供水设施、水泵、阀门、消毒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养,是保证安全供水不受污染的具体措施。水源卫生防护达不到卫生要求,是造成水源污染的一个重要条件,因而对水源防护卫生规定了具体要求,如水源要设防护带,对水源地周围的环境,要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污染源及对水源危害的污染物要及时清除,查清污染原因及污染物来源,并报上一级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
  
  五、个人卫生
  
  个人卫生是防止由于水源管理人员个人卫生不良对水质造成污染,一切水管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一卫生要求。保持个人卫生首先是指供水从业人员必须是无肝炎、痢疾、伤寒等肠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它规定上岗前无这些疾病,上岗就业后得了这些病的人员、包括带菌(毒)者,极易造成水质污染,所造成的污染,可导致水源性疾病爆发流行。其次是从业人员仪容整洁、衣帽卫生,并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这是防止水质污染的具体要求。这些决不是个人问题,而是每个水源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它已从自觉遵守的道德法规范,上升到法制范围,对此,除倡导启发的一面,还有强制管束的一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超越。
  
  六、审批程序
  
  水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接受卫生部门监督。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辜先要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设计图纸要报送审查,经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施工。施工中必须按审查图纸进行,任何人不经监督机构批准,不得更动图纸和材料要求。工程验收要有工程监督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在验收合格后水质经市区防疫站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领取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使用。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项目不能私自涂改,增填。卫生许可证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办法的制定,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填发。每年核发验证一次,没有验证的卫生许可证视为作废处理。
  
  七、群众监.
  
  市政水源、自备水源、农村自来水、二次加压供水单位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除受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管理外,还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为各供水单位向人民群众提供的饮用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他们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和合法权益。《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在总则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生活饮用水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这里面也包括本供水单位的职工,要鼓励他们监督本供水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协助领导搞好供水卫生管理工作。他们有权将违法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反映,维护法律的正当行为要予以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严厉制裁。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造成水传疾病爆发或其它水源性疾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造成严重人为性水传疾病的,致人死亡或者残疾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诉与执法
  
  各供水水源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监督机构直至法院申诉。《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上一级主管都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水质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这是防止水质污染和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重要措施,《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还规定,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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